关于养猪场场地问题咨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件编号: 20210121001 来信时间: 2021-01-21 11:52
信件类型: 咨询求助 姓名: 于****
内容: 家人想回老家寿县办养猪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养猪场地该去哪里批 ,准备什么证件?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答复时间:2021-01-25 09:55

答复意见: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到乡镇政府备案,备案审核意见要及时告知经营者,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经营者向土地权属归属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用地位置、拟建设类型、用途、用地面积、生产期限等基本情况。
(二)签订协议。村级组织应就用地申请,充分征求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和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将用地单位(经营者)、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生产期限、用地规模、用地补偿、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土地复垦措施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使用协议。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村级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备案申报表参考文本见附件3)。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建议。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建议,就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要求,土地复垦责任是否落实等进行审核。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国有农场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由国有农场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程序办理备案。不再使用或续期申请未通过的,由乡镇政府会同村级组织,监督经营者落实土地复垦义务,确保恢复土地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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