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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变化

发布日期:2019-06-12 11:00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办公室 阅读次数: 次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背景颜色:

文件链接:http://zrzyj.huainan.gov.cn/content/article/1560203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条例》,并明确自 起施行。那么,新版条例,变化、亮点在哪些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修订后增加了以下的新规则:

1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问题

2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3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二、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1 、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根据政务公开实践发展要求,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行政处罚等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公务员招考等十五类信息

2 、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

3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4 、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

三、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

1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2 、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

3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

4 、利用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

删除现行《条例》第十三条 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 行政机关应当 应当告知申请人解决渠道。

六、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1. 明确了信息公开申请时间的确定方法

2. 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要求

3. 明确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程序规定

4. 依申请答复时间延长

5. 明确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涉及的部分问题

6. 增加可以扣除期限的法定情形

7. 明确了部分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事项的答复形式

8. 关于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新变化

七、修订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济途径

新修订《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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