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淮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7年12月18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三家转发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取消保证金制度,按要求分类退还保证金并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但是之后,省厅未出台有关基金管理的制度,基金管理制度出现相对空白。所以于2020年8月10日,省厅出台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淮南市矿产资源丰富,以矿建市,是国家重要能源城市。持续采矿导致了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出现了大面积的采煤沉陷区,因此淮南市根据省厅出台的《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制定《淮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能更好的规范基金的使用,确保淮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有序的进行,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任务,为建设美好淮南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3月5日,我局向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三家采矿企业发送《关于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采煤企业委托第三方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书已报送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6日,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对全市在建与生产矿山进行检查。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落实年度计划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重点对2020年度生态修复项目进行检查。通过本次对基金和生态项目检查,比对二合一方案,制作了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计表。
2021年6月10日,完成了对2021年沉陷区治理责任书的签订,责任书中要求建立治理恢复基金,基金余额不足的,及时补足。
2021年5月中旬,我局制定了《淮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送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矿山企业等征求了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又于2021年7月中旬再次征求意见进行修改。9月22日向市政府请示对《淮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查,9月26日收到市政府批复。
四、工作目标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矿山企业应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并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存取情况。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的预算,按照矿山的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分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基金计提不足,及时补充计提。
五、主要任务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自然资规〔2021〕326号)已于2021年9月26日正式印发,并要求矿山企业于2021年9月底完成2018-2020年度基金计提工作,12月底完成本年度的基金计提工作。
六、保障措施
2021年4月6日由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对全市在建与生产矿山进行检查。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落实年度计划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七、下一步工作
基金的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及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报告,要及时报送县级自然资源、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煤企业要制定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最大限度发挥基金在推动沉陷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政策咨询科室:生态修复科
政策咨询联系人: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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