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05-14 10:56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法规科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明确用地监督管理职责,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文稿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自2019年5月14日起,公示期30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致电2699235.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用地行为,推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整改工作,加大违法违规用地处置力度,明确用地监督管理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土地征收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复文件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土地储备机构。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补偿到位,完成征地补偿工作。被征地块形成“净地”后10日内,根据供地方式不同,确定供地申请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供地。

二、加强出让合同监管

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日内,竞得人应当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逾期未全部缴纳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出让合同要明确约定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土地用途、土地价款缴纳、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监管供后用地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监管程序,主要监督下列情况:

(一)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纳的,应当向用地单位书面催缴,并追究违约责任;

(二)距离约定开工时间30日尚未开工的,应当书面提示用地单位。逾期未开工或者竣工的,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督查开(竣)工建设函,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到期前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延迟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资料。相关申请事项,报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开(竣)工。

(四)有关规划执行情况。

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地单位涉嫌违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约事实和原因进行调查认定。

四、实行开(竣)工现场巡查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批建设用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巡查,制作巡查台账,详细记录每宗地的用地单位名称、土地编号、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土地现场情况、规划执行情况、巡查人员、巡查时间、照片编号等,巡查结果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有协助巡查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巡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五、及时录入用地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将下列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信息,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录入;

(二)土地交付、开工、竣工以及闲置土地处置等监管信息,根据不同监测阶段录入;

(三)土地征收、补偿、储备、转让、出租、抵押等信息,在业务办结后及时录入。

六、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履行出让合同情况进行核验,主要核验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用地面积、投资强度、规划执行等内容。对核验合格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对核验不合格的,视为未竣工,并限期整改。

七、建立用地单位诚信评价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土地竞买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对竞得人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未按规划要求执行的,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约记录的,经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后,记入诚信档案。

八、严格建设用地使用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规划调整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和监管记录。如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完毕后再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管

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动态信息。

十、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项目选址上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使用效率,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积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无序扩张,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空置楼宇、厂房等存量资源再利用。严把新增项目用地关口,不向过剩产能和低水平重复产能供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创新节地模式,推广节地技术。

十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县区政府要做到守土有责,落实管理职责,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严禁动工建设。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土地供应后,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协助企业办理施工、规划、消防、环保等手续,帮助企业尽快开工建设。在完成有关施工、规划手续后,企业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未按时动工建设的,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应督促企业开工建设,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十二、健全增存挂钩机制

摸清辖区内批而未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有序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认定,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置。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十三、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

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违法违规用地整改责任主体,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减少整改成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辖区违法违规用地目标考核责任机制,逐级压实责任,限定整改期限,消除违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