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

“用地清单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1 15:04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利用科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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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创优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领域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速增效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用地清单制”通知如下:

一、土地供应实行“用地清单制”

“用地清单制”是指土地供应后需要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地污染状况等调查评估,以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事项,调整为土地供应前由政府完成,并汇总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交付给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二、用地清单制的组织实施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由市土地储备在土地供应前牵头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完成相关调查、评估、评价和现状普查等工作,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资源“用地清单”一览表》。

(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发展改革(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交通、市政设施、城市道路等退线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是否位于其他已经环保许可项目或规划的防护距离内;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及需满足的环境保护政策及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内容涉及市政道路的,道路与现状、在建和拟建道路衔接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水利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再生水管理等意见;地块及周边排水设施、周边连接点、公共设施连接点、迁改等的意见要求;地块及周边供水设施、周边连接点、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迁改等的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存在的园林绿化的管理意见;古树名木的具体要求及保护细则;地块及周边燃气、供热管线等设施、周边连接点和公共设施连接设计等的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地震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情况,提出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及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通信管理部门:提出地块及周边相关通讯管线和设施现状情况、以及周边的连接点、连接设计要求;涉及迁改的,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国网电力淮南公司:提出供电管线和设施等的现状,涉及迁改的,基本迁移要点;出让地块配套建设的供电设施的意见和建设标准等。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除以上部门外,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三、工作流程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组织,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管理要求和及技术设计要点,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土地储备中心汇总形成“用地清单”,作为土地供应附件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供应后将“用地清单”随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一并发放给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寿县、凤台、毛集实验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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