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军 因保管不善,将1-J2-(97)236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军
日期:2022年09月21日
2.李银山 因保管不善,将1401977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