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数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安徽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121MA2TMJUU5N(1-1) | 孟** | 身份证 | 340121********3418 | 淮自然资规罚字﹝2020﹞2017号 | 非法占地 | 经查:2020年3月底安徽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建设中兴路北段水稳站,4月底完工。安徽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建设中兴路北段水稳站超出了办理的临时用地批准范围(淮自然资规﹝2020﹞6号)。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大通区孔店乡毛郢村境内,北为村组道路,东为空地,南为空地,西为道路。占地面积3044.4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2997.48平方米,坑塘水面46.97平方米,建筑面积694.15平方米,用地不符合大通区孔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安徽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044.45平方米土地; 2、限期安徽桥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694.15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45197元(其中一般耕地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其它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 |
4.5197 | 2021-2-8 |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340400MB155059XK |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340400MB155059XK | ||
胡*波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402********1211 | 淮自然资规罚字〔2020〕3010号 | 未报即用 | 根据田家庵区检察院,田检行公【2020】34040300003号检察建议书收悉。违法行为人胡*波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房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81.60平方米;2、处以罚款9816.0元。(按非法占地10元/平方米计算)。 2、处以罚款9816.0元。(按非法占地10元/平方米计算)。 |
0.9816 | 2021-1-29 |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340400MB155059XK |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340400MB155059XK | ||||
淮南市市政园林建设处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340400485321733H | 时** | 身份证 | 340403********045X | 淮自然资规罚字〔2021〕3001号 | 未供即用 | 2018年9月份未经批准在安成镇安成社区境内建大头坑水质提升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 1、责令淮南市市政园林建设处)在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06.31平方米;2、并处罚款22031.55元。(非耕地5元/平方米计算。) | 2.20315 | 2021-1-29 |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340400MB155059XK |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340400MB155059X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