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国土资罚字〔2018〕2059号

发布日期:2018-10-12 11:24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市国土资源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违法行为人:许庆爱

      址: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欢灯村


经查,20177月许庆爱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自家承包地建养猪场,现已建成。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大通区孔店乡欢灯村境内,北为道路,东为空地,南为空地,西为机耕路,占地面积1653.25平方米,建筑面积1202.7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设施农用地453.73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503.02平方米、坑塘水面442.02平方米、另254.48平方米超出淮南市界无法确定地类,不符合大通区孔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调查认定,许庆爱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养猪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局部)。

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许庆爱处罚如下:

1、责令许庆爱六个月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53.25平方米;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1202.7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六个月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将罚款缴至淮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1752059953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