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国土资罚字〔2018〕2048号

发布日期:2018-08-21 11:02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市国土资源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违法行为人:淮南市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阳

      址:田家庵区舜耕中路日申商城


2015年11月淮南市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高塘湖泵站。经现场勘察,该宗地位于上窑镇上窑村境内,窑河闸管理处南北两侧,占地面积29123.11平方米,建筑面积871.48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10089.44平方米, 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城镇住宅用地(0712860.14平方米;未利用地:湖泊水面(11219982.97平方米,河流水面(1116280.00平方米,符合大通区上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淮南市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局部)。

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淮南市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如下:

1、责令淮南市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9123.11平方米;

2、处以罚款145616元(按非法占地面积5元每平方米计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六个月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将罚款缴至淮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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