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7号)和《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依法对各类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参与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民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及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初审。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统一管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依法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十五)负责依法对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越权审批,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按照权限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八)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
(二)综合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及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受理和发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临时使用土地审批。负责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审批。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及采矿权审批工作。负责审核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开工查验施工灰线,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形成和移交。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测绘科。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制定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土地批后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八)执法科。拟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自然资源及测绘有关违法案件,指导县区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十)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和动态维护等,落实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拟订全市村镇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管理职责。
(十一)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主要负责协调和参与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审核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提供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服务等。
(十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
(十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五)地质勘查管理与灾害防治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六)矿业权管理科。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初审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七)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报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十八)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及相当级别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政治处。政治处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处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40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分局局长7名)。
第六条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分别设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主要负责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行政管理工作,并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