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二十三条:(三)……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5.《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办理材料: |
1、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划拨批准文件;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3、发改委立项批复;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6、勘测定界报告7、征地图; 8、补偿兑付已完成的证明;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规划(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 11、规划红线图;12、宗地图;13、单位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1、收件 2、受理 3、承办 4、审查 5、决定 6、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特别告知:
1、咨询电话:0554—6664543
2、办公地点: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86号窗口;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田区朝阳东路229号)七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