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政策

信件编号: 20240523001 来信时间: 2024-05-23 16:29
信件类型: 咨询求助 姓名: 李****
内容: 根据《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第五款“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没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不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的规定。女子出嫁户口一直未迁出,且有承包土地及宅基地和住房,是否属于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对象。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答复时间:2024-05-28 17:25

答复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79)第二十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  

1.公安机关登记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人口。

2.在征地预公告后因婚姻、出生、军人退役、刑满释放迁入的人员。

3.原为常住人口的现役士兵。

4.国家政策性移民迁入的常住农业人口。

5.征地时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历次征地中应安置而未安置的人员。

6.原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含户口已注销的服刑人员)。

7.虽户口迁出但仍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

8.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为安置人员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

1.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迁入或者入户的人员。

3.夫妻双方已享受一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政策的人员。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迁出的人员。

5.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没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不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6.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应列为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

根据你所表述,如外嫁女在土地征收时户籍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其拥有的宅基地及房屋被征收,并且未在历次征地及其嫁入地享受过房屋安置政策的可以享受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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