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政策
信件编号: | 20250109002 | 来信时间: | 2025-01-09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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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求助 | 姓名: | 付**** |
内容: | 根据《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第一款“公安机关登记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人口。”的规定。男子因结婚在2015年户口迁入,但如今离婚且户口未迁出,且有宅基地和住房,是否属于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对象。 | ||
回复单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答复时间:2025-01-13 14:18
答复意见: 依据《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对象在符合《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础上,需同时符合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应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拥有宅基地及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