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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10-26 10:35  阅读次数: 次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背景颜色: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①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规划许可证、等,验原件);

5、已经竣工的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①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引起变更的原因文件。界址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③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⑥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①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买卖、拆迁、互换、赠与、出资、法人合并分立、不动产分割合并、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合同;

②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生效裁判文书;

5、购房发票(办证联)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和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文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申请抵押权变更的,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8、申请抵押权转移的,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③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9、申请抵押权注销的,①提交抵押权消灭的材料;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收费标准及办理时限

                                                                                              

类别

首次登记

 

抵押登记

转移登记

 

更正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收费标准

住宅80/件、非住宅550/

 

 

不收费

减半收取

不收费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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