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31 10:16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淮南市市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分局和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各项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市财政部门安排局机关及分局的预算拨款、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纳入局财务科统一管理。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支接受市局财务科监督指导。

第三条  局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及分局日常经费开支、专项资金及固定基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  财务人员对不合法、不真实、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收支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责予以纠正。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理财,自觉接受市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上级部门的巡视巡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省自然资源厅、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支出预算,并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绩效分析,设定绩效目标。

局财务科负责编制局机关基本支出预算,并汇总编制局本级、局属事业单位及分局的收入和项目支出预算。

其他各科室负责编制本科室业务涉及项目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组织收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局财务科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局财务科及时下达市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预算批复,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支出。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资金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市财政等部门申请追加或调整。

第十条  局财务科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编制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逐级申报、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等收入依据法定的收费标准,开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解缴入库;预收的土地报批税费等其他代收代缴资金,按规定暂存于财政往来归集户,根据事项进度及时解缴入库。

第十二条  局本级及局属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入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坐支、挪用,严禁私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日常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分局和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日常经费开支管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坚持节约、从俭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差旅费、公务接待费按照《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培训费按照《淮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淮南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交通费、通信费按照淮南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淮南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职工慰问,按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3号)规定,职工生病住院慰问不超过1000元;职工去世慰问不超过2000元;职工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不超过1000元;职工结婚、生育可给予不超过600元的实物或现金。

第十七条  经局领导批准的临时性加班工作餐按照《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会会议纪要》(2018年第13次)确定的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职工各类津贴、补贴及奖励性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批准或局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金额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标准,严禁无依据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

 

第五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淮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投标程序或淮采商城采购。

第二十条  局本级、分局及局属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支出,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拨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中标总金额的70%,项目完成后,通过上级相关部门验收或由财务科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后,根据决算审计确定的金额支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财政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向财政申请(追加经费)项目资金,经市局财务科进行政策性审核后方可上报。市级、省级、中央级项目验收,如地质环境治理、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财务决算报告,经市局财务负责人和局长签批后,相关业务科室方可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未经市局委托资金审计、自行签发验收合格报告,资金出现问题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市局分管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发生现金收入时,应给交款人开具合法收据。

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收付和保管由出纳人员办理。出纳人员不得私自动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保留账外现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不得弄虚作假,向银行套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七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除个人劳务、差旅费和必要的零星支出外,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严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支票应严格领用手续,并写明用途和金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十九条  支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如被盗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挂失,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领用支票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强制推行公务卡制度,加强资金支付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应使用公务卡、转账、汇款等结算方式。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分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应于每月底编制会计报表,每半年编制财务收支分析报告,并与下月8日前报送财务科和市局分管财务的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如实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局财务科每半年对局属各单位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意见,涉及的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每年底由市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开展全面收支审计。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均按固定资产管理。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台账。财务科负责登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会计账务。

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立,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及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其固定资产总额应与财务科固定资产账余额一致。

固定资产台账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购买时间、使用年限、使用单位(使用人)及其性能状况等。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列入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下达后,按照《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产采购管理办法》完成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  各类贵重物品,如电视机、照相机、摄(录)像机、计算机、复印机等,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对外捐赠及报废等。

第三十九条  经过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在特殊情况下人为损坏,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局本级、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报废手续,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或同类资产总价值在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同类资产总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  局办公室、财务科和使用部门要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盘点,并于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同时,分析查找固定资产的采购、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修订管理措施。对使用人员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换科室、部门调动或退休应清退办公设备,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同时填报固定资产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收入、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一律按规定缴入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足额划缴国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局财务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各分局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六条  年度财务活动结束后,应对本单位范围内实行财务信息公示,主动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分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储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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