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中央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淮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和实行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级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本级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讨论研究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协调配合问题;研究探讨预防和惩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联席会议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有关处(科、股、庭、室)的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并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成员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和实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信息并编发简报。
二、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切实做好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纪政纪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处理;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发现单位及个人有非法转让和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移送案件的材料包括:移送案件的函;案件线索来源材料;案件的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清单;其他有关材料。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决定予以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书面告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书面告知移送单位,并退还原移送的材料。立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就同一事实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配合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应当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协助配合。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事宜,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咨询;对于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二)人民法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时,遇到妨害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鉴定耕地破坏程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可以提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鉴定结论。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狠抓有关措施的落实。对于贯彻落实本意见中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
1.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淮南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人员名单;
3.联席会议制度;
4.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5.信息通报制度
6.联络员制度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淮南市公安局
淮南市监察局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5月22日
附件一
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建华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54-2699102 13515546293
成 员:杜本硕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联系电话:0554-6612002 13956406762
李元辉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联系电话:0554-6612348 13905547222
朱江禄 市公安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0554-6611005 13905545355
达多荣 市监察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0554-6645736 13966496166
程 远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联系电话:0554-2699106 13637116789
王 琼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0554-2699101 13605547661
联络员:江志珍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联系电话:0554-6612015 13966467788
吴传伟 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联系电话:0554-6612318 13956423649
程晋勇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554-6611105 13805546600
周乾坤 市监察局助理纪检监察员
联系电话:0554-6654133 13655610579
苏 东 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联系电话:0554-2699129 13505540458
廖多田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554-2699183 13909643729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苏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并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二
淮南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人员名单
为及时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行为,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办法》(皖国土资〔2009〕92号),成立淮南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名单如下:
一、淮南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家库组成人员名单
程 远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王 琼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瑞虎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林玉明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推广研究员
李国秀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张 华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李延山 市规划设计院副主任工程师
苏 东 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董 荣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刘晓东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
张传乐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科长
杨长权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综合科科长
孟 斌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主任
鉴定专家的调整和增加,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决定。
二、工作职责
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涉嫌破坏耕地(包括基本农田)、非法占地案件中破坏耕地程度进行鉴定。鉴定从专家库抽选五至七名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现场勘测,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作为破坏耕地的认定依据。
附件三
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和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责任领导。联席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总结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和协调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召集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也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联席会议就如下事项进行研究和协调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和国土资源局通报每半年各自依职权办理的涉及国土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总体情况,分析发案特点和趋势,并可以就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二)研究解决各部门在相互协作和案件移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探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四)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其他问题。
附件四
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国土资源局向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办理。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工作实施监督。
一、国土资源局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在调查取证完结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移送。
二、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三、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参照上条款执行。
四、在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中,对涉及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国土资源局在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同时,应当将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报送监察局。
五、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审查。
六、国土资源局对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材料移送决定立案的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交接手续。
七、对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国土资源局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先和公安局充分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
县区国土资源(分)局移送的案件和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收到的移送案件,应当于每季度最后十日内向各自上级部门汇总上报。
附件五
信息通报制度
各成员单位就本部门所办理的如下事项,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每月定期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
一、国土资源局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受理、调查的案件线索。
二、国土资源局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
三、公安局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涉及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立案和结案情况。
四、监察局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人民检察院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涉及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立案(自侦案件)、批准或决定逮捕和起诉情况。
六、人民法院向其他同级成员单位通报审判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审查和执行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情况。
七、各部门之间通报新颁布施行的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八、成员单位需要了解其他成员单位系统内部的以上事项时,可以通过同级其他成员单位了解。
九、各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附件六
联络员制度
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同志组成,办公室成员兼任各单位的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系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络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领导安排,加强与其他单位联络员的沟通和联系。
二、负责联系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工作。
三、具体负责信息通报工作。
四、就本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向其他部门及时进行咨询。
五、负责组织研究、答复其他部门咨询的问题。
六、参加联席会议。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