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信息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 |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域范围内有效期截止日在2021年1月1日(含)后的非油气矿业权。其中,2021年7月1日后批准新立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铀矿矿业权不进行网上填报。 | 按照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确定,比例为≥5% | 2023年5月-10月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省厅开展抽查。 |
2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配合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单位 | 2,比例为5% | 根据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抽查名单确定我局今年是否开展此项抽查工作。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配合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乙级资质单位 | 2,比例为5%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配合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单位 | 2,比例为5%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配合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单位 | 12,比例为5% |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县(区)级配合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单位 | 1,比例为100% | ||||
3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经营期限等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1,比例为100% | 2023年11月底前 |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全市从事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单位 | 5,比例为5% | 2023年11月底前 | ||||
4 | 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县、区人民政府 | 10,比例为5% | 2023年11月底前 | |
5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检查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全市从事测绘活动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 依据申请,比例为100% | 2023年11月底前 | |
6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据申请,比例为100% | 2023年11月底前 | |
7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等内容进行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和个人 | 根据省厅要求确定,比例为20% | 是否开展依据省厅要求 | |
8 |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地图审核审批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 | 依据申请,比例为100% | 2023年11月底前 | |
9 | 2023年度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双随机”监督检查 | 1.测绘资质检查。 2.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 | 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全省测绘资质单位 | 588家测绘资质单位,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不低于25% | 2023年5月 -11月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省厅开展抽查。 |
10 | 2023年度在建与生产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监督检查 | 对在建与生产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 |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制定年度生态修复计划的有效矿业权人 | 根据2022年度生态修复计划确定,比例为5% | 2023年2月-10月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省厅开展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