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8 15:12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7日


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淮南市市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分局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适用于本办法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局机关及分局所有经费收支均纳入局财务科统一管理,各直属单位经费收支自行管理,分单位独立核算并接受财务科监督指导市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理财,自觉接受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上级部门的巡视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并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绩效分析,设定绩效目标。

局财务科负责编制局机关及各分局组织收入、基本支出预算,并汇总编制部门预算。

机关各科室负责编制本科室业务涉及项目支出预算。

各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组织收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局财务科对年度部门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平衡后,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经局党组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市人大审批

 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局财务科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下达预算批复,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支出。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资金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市财政等部门申请追加或调整并报局财务科备案

  局财务科及各直属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通过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逐级申报、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及罚没等收入,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直接解缴入库,并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预收的土地报批税费等其他代收代资金,按规定暂存于财政往来归集户,根据事项进度及时解缴入库。

第十条  局本级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入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坐支、挪用,严禁私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日常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  局机关、分局和各直属单位应加强日常经费开支管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坚持节约、从俭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差旅费、公务接待费按照《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培训费按照《淮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淮南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交通费、通信费按照淮南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淮南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  单位职工慰问按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3号)和《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  经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的临时加班工作餐,按照《淮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公务接待和加班工作餐管理的通知》(淮自然资规202132号)执行。

第十  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职工各类津贴、补贴及奖励性费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标准,严禁无依据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

 

第五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十七  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或通过徽采云”平台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审批权审批后支付。原则上首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0%,项目完成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项目成果通过上级相关部门验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决算审计确定的金额支付剩余资金。

十八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落实意见》(淮发〔2019〕24号)和《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财绩效〔2019〕455号)等相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局财务科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直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监控预算执行进度,以及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公开。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六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均应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和专职会计人员,各分局应配备一名报账员。局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和各分局的经费支、专项资金及固定基金的核算与管理;各直属单位财务室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各分局实行报账制,单位报账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经费收支原始单据,定期向局财务科申请报销。经费收支分单位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责任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经济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单位的经济活动负总责;业务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会计主管对经济业务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等负监督审核责任;局财务科对全局经济业务活动监督指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除财政统发工资外,按规定缴纳的职工保险、住房公积金、人社等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奖金、水电、物业等常规性支出、履约保证金等代收代付资金支出,以及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业务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制《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出签批单》,并附相关经济业务原始单据,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并经局财务科审核后报局分管财务的负责同志审批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需进行事前报告,由分管业务的负责同志审批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明确经费来源,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上述常规性支出、履约保证金等代收代付资金支出,以及单笔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业务经费支出,委托各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局财务科审核;单笔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含)的业务经费支出,由局财务科审核后报局分管财务的负责同志审批;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需进行事前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明确经费来源,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及程序。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业务经费支出需进行事前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明确经费来源,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局财务科及各直属单位财务人员根据经济业务活动进展情况和审批情况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对经济业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局财务科及各直属单位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结算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相关制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发生现金收入时,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收据。

第二十七条  现金的收付和保管由出纳人员办理。出纳人员不得私自动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保留账外现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不得弄虚作假,向银行套取现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八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除个人劳务、差旅费和必要的零星支出外,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严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使用支票应严格领用手续,并写明用途和金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十三条  支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如被盗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挂失,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领用支票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继续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加强资金支付控制。各项支出原则上应采用公务卡、转账、汇款等结算方式。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务科各直属单位财务室应于每月底编制会计报表,每半年编制财务收支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应如实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严格落实内审制度。局财务科配合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直属单位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意见,涉及的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均按固定资产管理。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台账财务科负责登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会计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立,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及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其固定资产总额应与财务科固定资产账余额一致。

固定资产台账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购买时间、使用年限、使用单位(使用人)及其性能状况等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列入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下达后,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规定,执行招标采购或通过“徽采云”平台实施采购。

第四十条  各类贵重物品,如电视机、照相机、摄(录)像机、计算机、复印机等,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对外捐赠及报废等。

第四十二条  经过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在特殊情况下人为损坏,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局本级、分局及各直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报废手续,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照《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2014号)规定,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和单笔在3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局党组研究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和单笔在3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单位房产处置,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公务用车处置,按《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处置审批程序管理的通知》(淮办秘2018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局办公室、财务科和使用部门要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盘点,并于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在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同时,分析查找固定资产的采购、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修订管理措施。对使用人员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换科室、单位调动或退休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清退办公设备,不得擅自带走或转让。同时填报固定资产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收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均通过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收缴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局财务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每季度通报各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实施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并纳入事业单位综合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  年度财务活动结束后,应对本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的财务决算予以公开,主动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监督。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土地收储及土地报批周转金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权限,并报局财务科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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