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修订《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

发布时间:2023-05-19 14:55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修订《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

答:根据《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 市监反垄规[2021]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7〕42号) 等有关规定,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政策措施抽查评估网上随机抽检,发现《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属存疑政策措施,要求修改完善。

二、修改《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答:涉及修改内容共5条:

1.《通知》规定:“第五条(基本要求)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名录库向社会公开,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名录库内的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单位进驻,凡符合本规定 要求的均可申请进中介机构名录库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市场 严格执行“非禁即入”原则,未进驻“多测合一 ”测绘中介机构名录库测绘单位也可以承担“多测合一”项目。”

修改为:第五条(基本要求)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市场严格执行“非禁即入”原则,允许各类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自主参与。

2.《通知》规定:“第六条(资格条件)申请进驻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名录库的测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单位。”

修改为:删除“(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单位”之规定。

3.《通知》规定:“第八条(项目委托)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阶段对“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等要求,鼓励通过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名录库选择并委托测绘单位。”

修改为:第八条(项目委托)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阶段对“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等要求。

4.《通知》规定:“第十条(资质条件)在我市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电子服务平台进行测绘资质登记。”

修改为:第十条(资质要求)在我市从事“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测绘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5.《通知》规定:“第十三条(收费标准)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用 不得低于测绘成本。采用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估算测绘经费并确定最高限价。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加强质量监管。”

修改为:第十三条(收费标准)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用不得低于测绘成本。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加强质量监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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