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清单】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6-09 15:34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信息的检查 省域范围内有效期截止日在2021年1月1日(含)后的非油气矿业权。其中,2021年7月1日后批准新立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铀矿矿业权不进行网上填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管理科) 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
3.《安徽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对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单位 重点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乙级资质单位 重点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单位 重点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单位 重点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单位 重点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
3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经营期限等 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全市从事市政规划设计的编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监管部门(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4 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价格与征地事务中心,自然资源监管科) 《建设用地审批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5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检查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全市从事测绘活动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和现场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测绘服务管理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十二条: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
6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测绘服务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等内容进行检查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测绘服务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8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地图审核审批 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测绘服务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9 2022年度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双随机”监督检查 1.测绘资质检查。
2.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全省测绘资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测绘服务管理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安徽省测绘条例》
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4.《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2021年修订)
5.《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
6.《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7.《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421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
9.《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CH/T 1018-2009)
12.《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CH/T 1042-2018)
10 2022年度在建与生产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监督检查 对在建与生产矿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年度生态修复计划的有效矿业权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土地复垦条例》。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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