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2022〕1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我市中心城区标定地价制定工作,形成了《淮南市中心城区标定地价制定成果(征求意见稿)》,在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或建议,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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