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自然资规罚字〔2024〕3001号

发布时间:2024-03-22 18:18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尹*若

家庭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史院乡庞岗村

经查,尹*若,男,身份证号码:340121196*****2237,家庭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史院乡庞岗村,为安徽国经护栏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初,尹*若由外地回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史院乡准备开办护栏加工厂。回乡后,尹*若先到曹庵工业园准备租用厂房,但当时曹庵工业园无空闲厂房可供其租用。之后,尹*若向史院乡政府咨询,想在其家宅基地上建设护栏加工厂,但未获得乡政府批准。2020年6月,尹*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厂房,并在厂房主体南侧搭建彩钢棚房,在厂房西侧铺设水泥地坪。2020年10月,护栏加工厂厂房主体、棚房及水泥地坪等全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完成。

尹*若建设厂房、棚房、水泥地坪所用土地为田家庵区史院乡庞岗村集体土地。尹*若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24日,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尹*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3年12月,尹*若对违法占用的部分土地进行了整改。经2024年1月9日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田家庵区史院乡庞岗村,北侧、南侧、西侧均为庞岗村耕地,东侧为庞岗村居民住宅。尹*若所建厂房用地总面积1776.54平方米,建筑面积1411.5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11.51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365.08平方米。宗地套合田家庵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9年),占地类型为乔木林地(775.87平方米)、水田(543.93平方米)、城镇村等用地(409.84平方米)、农村道路(46.9平方米);宗地套合“三区三线”成果图(局部),该宗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斑,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经套合田家庵区史院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4年2月27日,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向尹*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自然资规责改字〔2024〕3001号)。截至目前,尹*若未对剩余违法占地问题进行整改。

2024年3月14日,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尹*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处罚听证告知书》,尹*若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尹*若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安徽国经护栏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证明尹*若为本案被调查主体,主体适格。

证据2:执法人员与尹*若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2023年6月13日所作询问笔录,证明该违法用地开工建设时间、建设情况、土地来源、手续办理等关于本案的相关情况。

证据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淮自然资规责停字〔2021〕3018 号、淮自然资规责停字〔2024〕3001 号)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自然资规责改字〔2021〕3018号、淮自然资规责改字〔2024〕30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尹*若违法占地行为曾被制止处理。

证据4:执法人员拍摄的尹*若违法用地建设厂房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宗地目前仍处于违法用地状态。

证据5: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勘测宗地图纸1张、宗地图套合田家庵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9年)图纸1张,证明该宗违法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乔木林地、城镇村等用地、农村道路;宗地图套合“三区三线”成果图(局部),证明该宗违法用地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宗地图套合田家庵区史院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图纸1张,证明尹*若违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据6: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与史院乡原国土所所长汤*就该案件所做询问笔录、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与史院乡副乡长陈*久就该案件所做询问笔录、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与史院乡副乡长程*喜就该案件所做询问笔录、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与史院乡党政办主任樊*国就该案件所做询问笔录、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与史院乡庞岗村村委会副书记尹*举就该案件所做询问笔录,2023年9月13日史院乡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尹*若非法占地建设厂房未经史院乡政府批准同意。

证据7: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与史院乡庞岗村村委会副书记尹*举就该案件所做询问笔录,证明尹*若建设安徽国经护栏加工有限公司厂房所占用土地为史院乡庞岗村集体土地。

证据8:其他材料,证明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处理决定:尹*若所建设厂房建成时间为2020年10月,尹*若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尹*若在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776.54平方米,并对尹*若处罚如下:

1.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411.51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并处罚款1432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受罚款处罚的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纳到罚没款专户(开户单位账户名称:淮南市财政局,银行账号:344071100018*****1313,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如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对罚款等其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南市】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自然资规罚字〔2024〕3001号).doc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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