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序号 | 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 | 受理申请材料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规划修改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计划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设计划。 3、建设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
20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 |||||
项目建设依据 | |||||
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单 | |||||
项目所涉国土空间规划图件 |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 | |||||
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 | |||||
项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 |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报告 |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方式供地项目)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
20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用地红线地形图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出让方式供地项目)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0 | 2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 |||||
4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 | 20 | 1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1:500或1:1000 实测地形图 | |||||
临时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 |||||
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 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 20 | 1 | 延期申请表 |
原规划许可证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2、申请项目规划方案已审批通过。 | 20 | 2 | 申请表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 |||||
详细规划 | |||||
7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 | 20 | 1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技术设计文件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 |||||
身份证或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 |||||
8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 20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9 | 建设工程验线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 20 | 10 |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督事项申请表 |
现场照片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 |||||
10 |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 查询利用手续齐全,符合查询利用规定。 | 20 | 3 | 身份证 |
介绍信或工作证 | |||||
利害关系人证明材料 | |||||
11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提出申请。 | 20 | 1 | 介绍信或工作证 |
身份证 | |||||
12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申请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城市规划区的还需符合城市规划; 2、申请用地应是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 20 | 1 | 申请报告 |
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 |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
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书面协议 |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乡镇审核材料 | |||||
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
线性工程平面图 | |||||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
13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1、申请的用地应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2、申请用地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农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申请者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企业。 | 20 | 1 | 申请报告 |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
乡(镇)村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书面协议 | |||||
14 | 新设探矿权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且申请人在90日内未注销该申请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在6个月内未被吊销过勘查许可证。(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自然资规〔2023〕4号“(一)2”)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一款(五))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勘查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土资源部令55号第三十四条,自然资规〔2023〕4号“(一)1”) 3.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 4.除特殊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第一款,自然资规〔2023〕4号“(十一)”) 5.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一款(四),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一”,自然资规〔2023〕4号“(一)4”) 6.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十六条第一款,自然资规〔2023〕6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1号) 7.申请勘查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 自然资规〔2023〕4号“(十)”)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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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 |||||
勘查实施方案 |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 |||||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证明材料 | |||||
主管部门意见 | |||||
15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一款(五))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自然资规〔2023〕4号“(一)8”) 3.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一款(四),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一”,自然资规〔2023〕4号“(一)4”) 4.勘查项目按规定扣减相应的勘查面积。(自然资规〔2023〕6号) 5.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自然资规〔2023〕4号“(一)9”)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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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
勘查许可证 | |||||
勘查实施方案 |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主管部门意见 | |||||
16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自然资规〔2023〕4号“(一)8”) 3.勘查项目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提交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资规〔2023〕4号“(一)7”)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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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 |||||
勘查许可证 | |||||
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主管部门意见 | |||||
17 |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二)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152号令第十七条)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勘查许可证 | |||||
勘查实施方案 |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 |||||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证明文件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18 |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国务院24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五))(二)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152号令第十七条)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勘查许可证 | |||||
勘查实施方案 |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主管部门意见 | |||||
19 |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国务院24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五))(二)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152号令第十七条);3.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国务院24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四))。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勘查许可证 | |||||
勘查实施方案 |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 |||||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证明材料 | |||||
主管部门意见 | |||||
20 | 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国务院24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五))(二)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152号令第十七条)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勘查许可证 | |||||
勘查实施方案 |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证明材料 | |||||
主管部门意见 | |||||
21 |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二)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152号令第十七条,国土资发〔2010〕180号“一(一)”);3.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勘查许可证 | |||||
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 | |||||
探矿权转让合同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主管部门意见 | |||||
22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国务院24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152号令第十七条);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2)申请采矿权的;(3)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 |||||
勘查许可证 | |||||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23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自然资规〔2023〕4号“(四)2”)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自然资规〔2023〕4号“四(十一)”)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4.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241号令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规〔2015〕3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6号) 5.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 6.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自然资规〔2023〕4号“(四)”) 7.申请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自然资规〔2018〕6号)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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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 |||||
三叠图 |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
勘查许可证 | |||||
协议出让申请材料 | |||||
矿区范围图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
主管部门意见 | |||||
24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3.矿区范围内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情况清楚;》(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4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
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
主管部门意见 | |||||
25 |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自然资规〔2023〕4号“四(十一)”)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四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5.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原采矿权及扩大的矿区范围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6号)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 7.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自然资规〔2023〕4号“(四)4”) 8.申请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自然资规〔2018〕6号)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书 |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 |||||
三叠图 |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
勘查许可证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
主管部门意见 | |||||
26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仅适用于非转让情形)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4号) 4.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提交了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文件;(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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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证明文件 | |||||
营业执照副本 | |||||
27 |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自然资规〔2023〕4号“四(十一)”) 4.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 5.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自然资规﹝2023﹞4号“(五)4”、自然资规〔2023〕6号)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四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7.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自然资规﹝2023﹞4号“(五)4”)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
主管部门意见 | |||||
28 |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申请书 |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
主管部门意见 | |||||
29 |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自然资规〔2023〕4号“(四)2”)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二)、(三),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自然资规〔2023〕4号“(五)3”) 4.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外,需持有采矿权满5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一)、自然资规〔2023〕号4“(五)3”) 5.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二)、自然资规〔2023〕4号) 6.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自然资规〔2023〕4号“(五)2”) 7.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自然资规〔2023〕4号“(五)1、(十一)”)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
采矿权转让合同 | |||||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意见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 |||||
转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
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
主管部门意见 | |||||
30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人提交了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自然资规〔2023〕4号) 3.采矿权人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152号令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自然资规〔2023〕4号) 4.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23〕10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 |
28 | 1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
主管部门意见 | |||||
31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已完成评审(提交与现勘查阶段水平相对应或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报告核实须符合核实条件) | 20 | 1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
32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已缴清;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6)被各级政府列为整合对象的矿山在未完成整合前不得以其为采矿权办理抵押备案; (7)债权人为自然人或未获国家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的,不得办理抵押备案。 | 20 | 1 | 抵押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抵押合同 | |||||
抵押债权债务合同 | |||||
抵押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采矿许可证 | |||||
抵押备案申请 | |||||
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 | |||||
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 | |||||
抵押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
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
33 | 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 | (1)已办理过抵押备案手续,且登记机关也已进行了回执。 (2)抵押活动结束,办理抵押备案解除。 | 20 | 1 | 抵押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抵押合同 | |||||
抵押债权债务合同 | |||||
抵押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采矿许可证 | |||||
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 | |||||
抵押备案回执 | |||||
采矿权有偿取得凭证 | |||||
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 | |||||
抵押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
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
34 | 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 1、申请人为原探矿权人;2、在勘查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 | 28 | 9 | 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 |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35 | 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 28 | 1 | 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 |
企业营业执照 | |||||
36 |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证明(县级名称: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出具) | 承担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项目建设单位。 | 26 | 1 | 申请查询建设项目是否压矿的函 |
建设项目调查范围坐标 | |||||
37 | 地图审核 | 1.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2.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3.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 20 | 1 | 地图审核申请表 |
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 | |||||
地图编制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 |||||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文件或可以公开的文件 | |||||
38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
20 | 1 |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
任务来源文件或说明使用目的材料 |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 |||||
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 |||||
具备管理涉密成果条件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 | |||||
39 | 测绘作业证办理 | 测绘作业证核发及丢失或损毁补办证等。 | 30 | 1 | 测绘作业证申请表 |
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 |||||
40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 | 1.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任务;2.实行一项一备案;3.项目承担人应具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4.登记备案时间不得超过项目总工期三分之一时限;5.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 20 | 2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
测绘作业证 | |||||
4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项目) | 1、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2、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 3、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
20 | 1 |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1:500或1:1000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 |||||
村(居)委会审查意见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
4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自建住宅) | 1、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2、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 3、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
20 | 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
申请人户口本 | |||||
村(居)委会同意建造住宅书面意见 | |||||
房屋设计方案或通用设计方案 | |||||
四至范围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 |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
4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 20 | 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 |||||
44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1、项目验收申请主体合法 2、提供材料真实合法、符合要件标准 3、通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合格。 | 30 | 1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申请文件 |
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书 |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 | |||||
工程施工监理报告 | |||||
治理单位资质证书 | |||||
工程决算报告 | |||||
4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责任;矿产资源开采预申请已获批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审查。 | 40 | 1 | 申请审查文件 |
土地复垦意向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 | |||||
方案内审意见 | |||||
方案文本 | |||||
4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1.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20 | 1 | 出让合同 |
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投资监管协议 | |||||
分割转让方案 | |||||
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 |||||
关联权利人同意转让材料 | |||||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 | |||||
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说明 | |||||
分割转让土地的地籍调查成果 | |||||
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成果 | |||||
47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30 | 1 | 划拨土地转让合同 |
划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 |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
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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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同意意见 | |||||
申请报告 | |||||
转让双方身份资料 | |||||
48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 |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30 | 1 | 划拨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
租赁双方身份资料 | |||||
租赁合同 | |||||
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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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同意意见 |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
申请书 | |||||
4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1.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2.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3.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 20 | 1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
宗地图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规划条件 | |||||
立项备案文件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
50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及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 30 | 1 | 不动产权证书 |
宗地图 | |||||
地上附着物合法证明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申请书 | |||||
51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批准的修规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已完成建筑单体、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等建设内容。(二)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已同步完成建设。(三)与批准的修规方案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图、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及附图(包括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市政配套及绿地核实测量成果、地下管线工程测量成果。 | 20 | 1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
竣工图纸 | |||||
复验合格测量报告 | |||||
52 | 临时用地审批 | 以下条件的临时用地可以进行受理:(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
20 | 10 | 临时用地申请书 |
书面委托书 | |||||
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勘查许可证 | |||||
临时用地合同 | |||||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
土地利用现状图 | |||||
土地勘测定界材料 | |||||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 |||||
土地复垦方案 |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 |||||
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 |||||
53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1、拟开发区域现状属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 。2、申请人具备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的法定资质、资格及能力。 | 20 | 20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
身份证或组织机构登记证照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开发承包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
土地利用地类图 | |||||
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报告 | |||||
土地开发呈报表 | |||||
54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向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 | 30 | 15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 |||||
土地复垦方案 | |||||
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 |||||
复垦区土地利用复垦规划图 | |||||
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55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 30 | 15 | 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 |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56 | 新增耕地面积验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治规划;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3、申请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已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初验合格。 | 30 | 15 | 申请验收报告或者申请确认报告 |
立项批复 | |||||
开发用地呈报表 |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项目规划设计 | |||||
竣工自评报告 | |||||
新增耕地权属处理证明 | |||||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整治规划图 | |||||
项目区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 | |||||
项目规划设计图 | |||||
项目竣工成果图 | |||||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 |||||
新增耕地核定表 | |||||
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明细表 | |||||
57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1、申请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城市规划区的还需符合城市规划; 2、申请用地应是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 3、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4、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已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
180 | 1 | 申请书 |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授权委托书 | |||||
证据材料 | |||||
58 | 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地质勘查管理与灾害防治科) | 查询利用手续齐全,符合查询利用规定。 | 20 | 3 |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查询申请书 | |||||
地块拐点坐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