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自然资规罚字〔2024〕21001号

发布时间:2024-04-17 08:50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 事 人: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9*****2L

地    址:安徽省淮南市学院南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王*

2023年11月23日,省能源局检查发现,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二水平第二副井井底标高-1102米、第二回风井井底标高-1080米、井底车场标高-1075米,均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2024年1月8日,省能源局以《关于移送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函》(皖能源煤监函〔2024〕1号),将丁集煤矿超出《采矿许可证》开采标高的违法线索移送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7日,省自然资源厅将线索转交我局。2024年2月26日,我局对淮沪煤电有限公司涉嫌越界采矿一案立案调查。

一、基本事实

(一)当事人情况。淮沪煤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王戎,住所:淮南市学院南路234号,为丁集煤矿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号:C100000201605111*****03,有效期:2016年5月11日至2035年9月23日,开采矿种:煤,开采深度:由22米至-1000米标高,共19个拐点圈定。丁集煤矿成立于2006年8月3日,负责人:董现忠,为淮沪煤电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丁集煤矿安全改建及二水平延深工程情况。丁集煤矿为提高矿井通风及辅助提升能力,并为矿井做好水平接替准备,于2020年6月开始实施矿井安全改建及二水平延深工程。

1. 工程原初步设计内容及审查情况。该工程主要包含第二副井(设计井底标高-1017米)、第二回风井(设计井底标高-995米)、一水平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设计标高-826米)、二水平井底车场及硐室(设计标高-990米),以及配套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9月3日取得原省煤监局同意《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于2018年10月8日取得原省经信委同意《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2. 设计变更原因及过程。调查过程中,淮沪煤电有限公司提供了提供了设计文件、会议纪要、专家论证等相关材料,并作了陈述,其在井筒施工过程中发现,过程实际揭露的地质情况与原井筒检查孔差距较大,原设计-990米标高距煤层过近,且岩石以软岩为主,围岩稳定性差,不利于井筒马头门和井底车场巷道支护安全;相较于-990米标高,-1075米标高发育有层位稳定的砂岩岩石,更利于巷道支护安全,丁集煤矿从利于安全生产的角度考虑,开始变更二水平井底车场标高。2019年11月15日,淮南矿业集团煤业分公司召开调度会,研究了丁集煤矿安全改建项目,同意丁集煤矿二水平井底车场层位原则上选择4煤底板稳定岩层。之后,丁集煤矿计划组织专家对二水平井底车场层位调整事宜进行论证,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直未能召开。新冠肺炎疫情解封后,丁集煤矿于2023年1月7日组织专家对二水平井底车场层位优化方案进行了论证,专家组认为丁集煤矿原设计已不具备布置二水平井底车场及相关硐室条件,根据补勘井筒地质资料,将二水平井底车场及相关硐室优化调整布置在4-1煤与3煤之间的稳定砂岩层,以保障安全、稳定。2023年1月13日,丁集煤矿召开二水平井底车场审定及井底车场设计优化专题会,最终确定将二水平井底车场调整至-1075米标高,位于稳定砂岩中。丁集煤矿安全改建及二水平延深工程变更二水平标高未经原设计审查机构同意。

3. 工程当前实施情况。丁集煤矿第二副井井筒于2020年6月28日正式开挖,2022年11月10日施工到-1000米标高,至2023年4月30日施工到-1102米标高(最终井底标高)。第二回风井井筒于2020年10月26日正式开挖,2022年10月28日施工到-1000米标高,至2023年4月28日施工至-1080米标高(最终井底标高)。二水平井底车场位于-1075米标高,于2023年6月1日开工。

二、实地勘测复核及煤炭资源采出、处置情况

丁集煤矿二水平第二副井井底标高为-1102米、第二回风井井底标高为-1080米、井底车场标高-1075米,分别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102米、80米、75米。其中,第二副井和第二回风井超深后穿过了界外煤层,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间,采出了《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的煤炭资源;二水平井底车场巷道不触及煤层。根据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出具的《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二水平延深工程勘测复核报告》,丁集煤矿二水平延深工程第二副井、第二回风井共采出标高-1000米以下煤炭2271.58吨。截至目前,淮沪煤电有限公司采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的煤炭存放于丁集煤矿地面煤仓、矸石棚等处,未对外销售。

三、采出煤炭价值认定

根据《现场勘测笔录》《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二水平延深工程勘测复核报告》及《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报告》,丁集煤矿越界采出煤炭2271.58吨,其中发热量2437Kcal/kg煤炭1549.54吨,发热量1366Kcal/kg煤炭722.04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丁集煤矿二水平延深工程井筒施工揭露煤层产生的煤炭,已提升至地面,并存放于矿煤仓、矸石棚等处,未对外销售,无销赃数额,故丁集煤矿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应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根据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淮价认〔2024〕3号),丁集煤矿涉嫌越界采矿采出的煤炭总价值为385722元。

四、违法行为主体认定及定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根据上述规定,矿区范围同时包含“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和“井巷工程设施分布的范围”。根据淮沪煤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设计文件、地质资料、专家论证意见及受委托人陈述、询问笔录等可知,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在未经原设计审查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二水平标高,致使矿井第二副井、第二回风井及二水平井底车场施工深度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超过-1000米标高),且第二副井、第二回风井延深过程中采出了《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外的煤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越界采矿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丁集煤矿是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本案违法主体是淮沪煤电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6日,我局向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自然资规责改字〔2024〕21001号)。2024年3月28日,淮沪煤电有限公司复函,丁集煤矿已于2023年12月12日停止-1000米标高以下的二水平井底车场巷道施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淮沪煤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证明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调查主体,主体适格。

证据(二):淮沪煤电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编号:C100000201605111*****0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出具的《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二水平延深工程勘测复核报告》,证明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第二副井、第二回风井及二水平井底车场标高超出了《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及采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外的煤炭资源总量。

证据(三):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与淮沪煤电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沈*为、丁集煤矿地测科科长胡*华、原中煤三建七十一处岩巷项目部技术经理郑*于2024年1月26日就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涉嫌越界采矿案件所作的询问笔录,与原中煤三建七十一处丁集煤矿项目部技术副经理袁*园、丁集煤矿煤炭管理部副部长余*辉、原中煤五建三处丁集煤矿项目部技术主管韩*军、淮沪煤电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沈*为于2024年2月20日就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涉嫌越界采矿案件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该越界采矿行为发生的过程、丁集煤矿安全改建及二水平延深工程审批及设计变更手续办理情况、越界采矿行为发生的时间、采出煤炭处置等关于本案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丁集煤矿安全改建和二水平延深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皖经信煤炭函〔2018〕1263号)、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淮南矿业(集团)公司丁集煤矿安全改建和二水平延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皖煤监察函〔2018〕94号),证明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安全改建和二水平延深工程取得的相关手续。

证据(五):淮南矿业集团煤业分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第106期)、《丁集煤矿二水平井底车场层位优化专家论证会意见》、《丁集煤矿二水平井底车场方案优化及标高审定专题会议纪要》、《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编号:20230201),证明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安全改建和二水平延深工程变更二水平标高的相关程序及内部审查、批准情况。

证据(六):现场勘测笔录3份共3页,《勘测复核报告》1份,证明被调查人承认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实地勘测复核情况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检验报告》2份,证明被调查人越界采出煤炭的发热量。《价格认定结论书》(淮价认〔2024〕3号)1份,证明被调查人越界采出煤炭总价值。

证据(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自然资规责改字〔2024〕210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越界采矿行为曾被制止处理。

证据(八):其他材料,证明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可作为证据采纳。

五、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淮沪煤电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 责令你公司丁集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 没收你公司丁集煤矿越界开采的矿产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本决定;受罚款处罚的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纳到罚没款专户(开户单位账户名称:淮南市财政局,银行账号:344071100018*****1313,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必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自然资规罚字〔2024〕21001号).docx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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