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分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2-29 17:39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45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0554-2699166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审查阶段责任: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对修改后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登记发证;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送达阶段责任:办理登记发证手续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管理,防止土地权利人伪造证书,杜绝私自转让土地、未按要求开发土地的行为。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地役权登记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抵押权登记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确认 新增耕地面积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0554-2699235
2.《土地复垦条例》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合格的,向确认(备案)申请人出具确认(备案)批复;不合格的,向其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委托验收的,验收结果须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公示验收结果;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验收的;
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22号)“新增耕地面积大于200亩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三级验收制,即由县级(包括县级市、区)初验、市级(含省直管县)复验和省级最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验收确认批复;新增耕地面积小于200亩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级初验、市级负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验收确认批复的内容和格式,直接下达验收确认批复,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结合系统报备情况对申请备案审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备案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新增耕地使用、保护情况                                    3、未严格审查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项目,造成国家利益损害的;
5.《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耕地核定及调整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8〕1349号)“为简政放权,压实责任,加快项目验收进度,新增耕地面积200亩以上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权限由省级下放至市级。监狱、农垦系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实施,验收程序参照县(区)一般补充耕地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擅自增设、变更申报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验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验收过程中发生验收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
147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的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对工程建设等认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554-2699235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认定责任;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
4.告知责任:下达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书。
5.监管责任: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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