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自然资规罚字〔2025〕6015号)
当事人:潘集区田集街道**社区居民朱**
身份证号码:340406******1811
住所: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
一、调查情况
根据巡查上报的违法用地线索,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违法占地建设仓库及水泥地坪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占用田集街道田集社区田集四队的集体土地建设仓库及水泥地坪,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亦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同意,该行为已涉嫌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4日,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自然资规责改字〔2025〕6015号),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7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但截至2025年11月3日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仍未对涉嫌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改正。2025年11月3日,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仓库及水泥地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基本事实
(一)占地建设及情况整改
经查,1993年朱**父亲朱**开始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水泥预制厂,2005年将此处改为米厂仓储房,2025年3月朱**将原有米厂仓储房拆除重新建设钢结构仓库,并在钢结构仓库南侧的空地上建设水泥地坪(作为停车场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朱**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朱**自行将新建部分水泥地坪拆除,拆除面积202.37平方米。经向田集社区居委会主任朱**询问,案涉土地为田集社区集体土地,一直由朱**户在使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发包。
(二)现场勘测情况
经现场勘测,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整改后占地总面积1015.49平方米,宗地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境内,北为田集社区居民住宅区、东为粮油店及进出道路、南为耕地、西为耕地,宗地内已建成一栋钢结构仓库及硬化水泥地坪,钢结构仓库建筑面积654.68平方米,水泥地坪硬化面积360.94平方米。
(三)变更调查调测情况
将1015.49平方米土地矢量套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显示所占土地现状地类为村庄(995.52平方米)、水田(12.93平方米)、沟渠(7.04平方米);套合潘集区2018年变更调查成果,显示所占土地现状地类为村庄(1007.62平方米)、水田(6.2平方米)、沟渠(1.67平方米);套合2019年、2024年变更调查成果,显示所占土地现状地类为农村宅基地(912.53平方米)、水田(101.32平方米)、沟渠(1.64平方米);2024年“城镇村等用地”图层,显示所占土地中的1007.65平方米位于2024年的20X图层内。
(四)国土空间规划情况
将1015.49平方米土地矢量套合《潘集区田集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用途为水域(894平方米)、公园与绿地(122平方米)。
(五)其他情况
调查过程中,朱**自述该宗地于上世纪90年代曾办理过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但其无法提供相关书面证据。本案调查期间,案件承办人员查阅档案库,未查阅到关于该宗地的历史档案资料。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证明朱**为本案被调查主体;
证据(二):承办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2025年11月26日与朱**就其建设仓库及硬化水泥地坪用地情况所做询问笔录、承办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询问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委会主任朱**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朱**自行提供的新建仓库之前宗地现场存在建筑物(构筑物)的现场照片等,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发生时间、建设过程、土地来源、实施本次建设之前宗地现场的真实状况等关于本案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自然资规责改字〔2025〕601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违法用地行为曾被制止和责令限期改正;
证据(四):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证明被调查人承认安徽精益测绘有限公司实地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勘测宗地图纸2张、现场勘测时航拍影像图2张,证明该宗违法用地的土地使用情况;拆除202.37平方米水泥地坪后现场照片,证明朱**自行整改的情况;未整改的仓库及水泥地坪(面积:1015.49平方米)所用土地的矢量套合2009年、2018年、2019年、2024年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图及套合2024年“城镇村等用地”图层各1张,证明案涉宗地各年度现状地类的情况;未整改的仓库及水泥地坪(面积:1015.49平方米)所用土地的矢量套合《潘集区田集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份,证明案涉宗地在田集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情况;
证据(五):承办人员拍摄并经朱**本人签字确认的违法用地建设仓库内部照片2张,证明该宗地建成的钢结构房屋目前被用于仓库的事实;
证据(六):其他材料,证明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案情分析
根据调查,我局认为:
(一)违法主体的认定:朱**于2025年3月开始占用田集社区集体土地新建仓库及硬化水泥地坪,未办理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朱**承认实施建设占地的事实。因此,本案的违法主体认定为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
(二)地类规划认定: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集中答复近期调查监测工作问题的通知》(2022年10月25日印发)“四、现在20X图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请问具体怎么使用有哪些规定?在20图层内的土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与20图层外的公路、水工建筑用地没有区别。具体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涉及地类认定的,按411号文要求执行,其他情况下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朱**于2025年3月建设仓库、硬化水泥地坪所占用的1015.49平方米土地中有1007.65平方米位于2024年的20X图层内。因此,判定朱**占用土地的现状地类为农村宅基地(1007.65平方米)、水田(6.20平方米)、沟渠(1.64平方米)。《潘集区田集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显示,朱**所占用的1015.49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水域(894平方米)、公园与绿地(122平方米),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3“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允许建设区域或属于规划建设用地地类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认定该宗违法用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地面积为12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地面积为894平方米。
(三)违法行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明确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 村建设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占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规定。2025年3月,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在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仓库及水泥地坪,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用地行为。
(四)法律适用认定: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于2025年3月占地建设仓库及水泥地坪,未按照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应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配套的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自由裁量权适用:参照2025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1.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亩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之规定,对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非法占用的地类为农村宅基地的1007.65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对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居民朱**非法占用的地类为水田、沟渠的7.84平方米农用地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
四、处罚决定
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你擅自占用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四队集体土地建设仓库和硬化水泥地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并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附录A“二、违法占地类(五)查处注意事项:(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于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15.49平方米土地至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四队,并对你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102333元(农村宅基地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0元计算、农用地按非法占地每平米200元计算,即102333=1007.65×100+7.84×200)。
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2)项的规定,现告知你与田集街道田集社区四队协商处置宗地范围内654.6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本决定;受罚款处罚的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纳到罚没款专户(开户单位账户名称:淮南市财政局,银行账号:34407110001******1313,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8日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