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府征告字〔2016〕第39号淮南市潘集区2016年第2批次(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土地整治项目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2016-08-03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告

  淮府征告字〔2016〕第39号

  淮南市潘集区2016年第2批次(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土地整治项目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第二款之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16〕78号

  (三)批准时间:2016年7月13日

  (四)批准用途:城镇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所有权人:潘集区古沟回族乡聂圩村、陶郢村

  (二)征地位置:潘集区古沟回族乡聂圩村、陶郢村范围内

  (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集体农用地

  (四)征地面积:18.5439公顷(278.1585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

  土地征收均采取货币与养老保险方式安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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