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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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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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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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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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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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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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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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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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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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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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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1、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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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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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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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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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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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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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审批(1、采矿权新立登记;2、采矿权变更登记;3、采矿权注销登记;4、采矿权延续登记;5、采矿权转让审批;6、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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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六条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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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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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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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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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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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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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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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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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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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第二条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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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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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立项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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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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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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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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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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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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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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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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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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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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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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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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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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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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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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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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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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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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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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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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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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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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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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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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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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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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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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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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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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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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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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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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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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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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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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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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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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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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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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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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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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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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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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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等非法使用农用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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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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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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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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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采煤塌陷治理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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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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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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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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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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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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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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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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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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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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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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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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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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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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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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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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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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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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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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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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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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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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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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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印制或伪造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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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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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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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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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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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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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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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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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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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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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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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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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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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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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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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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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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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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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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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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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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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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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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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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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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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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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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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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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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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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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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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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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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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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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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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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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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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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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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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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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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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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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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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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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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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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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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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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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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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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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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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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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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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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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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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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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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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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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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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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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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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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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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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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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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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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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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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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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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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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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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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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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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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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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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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毁、危害、擅自移动、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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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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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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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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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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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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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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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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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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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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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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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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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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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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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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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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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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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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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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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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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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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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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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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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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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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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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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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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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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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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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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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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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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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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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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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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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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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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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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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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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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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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