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18-07-04 16:30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对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的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期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违反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等非法使用农用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等非法使用农用地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淮南市采煤塌陷治理条例》第十七条 责任人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拒不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责任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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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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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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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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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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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无证采矿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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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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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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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印制或伪造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伪造采矿许可证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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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行为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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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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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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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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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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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行政处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和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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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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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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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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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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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和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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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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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和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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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不汇交地质资料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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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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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行政处罚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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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行政处罚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0、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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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或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处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没收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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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或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处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没收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2、《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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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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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将测绘项目转包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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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或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绘业务的,处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没收或吊销《测绘资格证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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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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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侵占、损毁、危害、擅自移动、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对干扰、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行政处罚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对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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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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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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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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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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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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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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