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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9 17:24信息来源:市城乡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确认 认定违法建设(包括未按照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先行制止,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查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符合本机关认定违法建设的权责及受理方式、电话等,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资料调阅、现场查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认定。
4、送达阶段责任:以回函形式制作认定违法建设认定告知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的后续跟踪。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本机关认定的违法建设但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属于本机关认定的违法建设予以受理、办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未及时认定违法建设的;
4、审查人员失职、渎职,对属于违法建设而认定为合法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认定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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