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发布时间:2018-07-04 16:59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和矿业权纠纷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组织法规、耕保、利用、地籍、执法监察等科室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按时办结,通知争议双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利用职权,仍通过会审的; 2、不严格审查把关,不能正确处理问题,故意隐瞒、编撰事实和内容,影响领导决策的; 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认真审查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4、在土地争议处理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矿业权纠纷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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