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8 10:28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登记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各科室因业务需要在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分管局长审查后,方可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四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科室应填报《互联网发布信息审查表》,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规定。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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