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10-09 15:45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收费依据: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办理机构:

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第23项:取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办理材料:

申请书;2、身份资料: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属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划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5、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未建成房屋的或属未办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危房的,此件免交;6、宗地的规划手续;7、地方政府准予转让划拨土地的批文,如果属自然人转让划拨土地的,此件可免交;8、划拨土地转让合同及缴交转让价款的凭证;如果属国有资产转让的,还需提交县政府或国资委批复文件、公开交易产生的交易委托书、成交确认书等资料;9、如果转让的房地产设有租赁权的,提供转让前转让人告知承租人转让租赁标的物计划的书面证明或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承租人购买承租房地产的,此件免交)。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3、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特别告知:

1、咨询电话:0554—2605678;

2、办公地点: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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