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淮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11:29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

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5月23日

 

淮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用改〔2023〕1 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集约,绿色协调发展。强化规划引领,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支撑更高的经济增长。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系统谋划。聚焦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强、利用方式粗放、亩均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构建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体系、标准体系、实施体系、评价体系。

坚持改革创新,做到因地施策。加强制度创新,健全政策体系,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计划源头管控

1.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控。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年内完成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集聚提升类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构建“三级三类”规划体系。加强规划成果中节约用地落实情况审查,确保符合节约用地规范要求,不突破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实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评估,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修正规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国土空间规划“五年一调整”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纳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争取使用省级统筹计划。用好“增存挂钩”机制,挖掘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和指导凤台县、潘集区开展国家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形成典型经验,及时推广应用。积极开展省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区创建,对获评省级以上的县区,按有关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3.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节余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民建新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后,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有偿调剂使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寿县、凤台县、八公山区、潘集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动耕地保护量质提升

4.推动采煤预沉陷区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按照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针对淮南采煤沉陷量大面广、稳沉时间长等特点,开展采煤沉陷动态监测,合理确定预沉陷区范围,并明确取土区、存放区和覆土区,统筹安排好剥离、存放、覆土等任务,剥离的耕作层重点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矿区土地复垦以及城市绿化等。(牵头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5.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在保证数量增加、质量提升、生态改善的前提下,针对划定小而散和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零星分布的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布局。因布局优化确需调整的,试点地区应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新调整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属稳定耕地,报经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寿县、凤台县、八公山区、潘集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

6.创新实施“农田四变”和农业“大托管”。制定年度耕地功能恢复计划,科学、稳妥、有序实行耕地找回。实施“农田四变”工程,推进农业“大托管”改革。将“农田四变”和农业“大托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作为耕地找回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重要举措。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田间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积极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新增耕地有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推行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7.落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机制。相关专项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根据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和相关审查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约束性审查。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配套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相关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专项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8.深化项目选址选线论证。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将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规模等作为方案比选优化因素,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选址论证工作,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在用地预审中,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进行分析。对于新建、扩建等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供至少2个及以上的选址选线方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比例较低的方案。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建设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对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9.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深化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意见,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深度。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以及用途管制、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规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职责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一经批复原则上必须严格执行,除文物保护、重大安全隐患、重大政策及规划调整和工程建设条件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外,其他不得变更设计,切实减少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重新用地预审、用地范围调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促进产业园区节地增效

10.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家开发区公告目录,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四至范围认定优化的初核申报工作,着力破解园区范围边界不规则、区块零散、开多个天窗等现象,助力园区提升土地开发水平和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加强园区整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园区调区、移区、扩区,引导项目、要素向产业园区集聚,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产业园区内,并统筹预留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高标准厂房,完善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优先向《淮南市制造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等十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1.推动产业空间立体扩容。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地下空间科学复合利用,推动编制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将具体地块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控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对新型产业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鼓励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所涉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2.深化亩均效益改革。根据市《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秘(2023)4号),优化要素保障政策,依法依规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地需求。鼓励引导C类、D类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改升级,实施改建、扩建、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对确需淘汰的企业,积极通过市场、法律等手段,畅通市场退出渠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13.强化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将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建设用地亩均税收、建设用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年内新增闲置土地增幅、综合容积率等指标列入市政府对开发园区年度目标考核。针对化工类产业主导园区,适当降低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相关评价指标标准值。强化评价结果在综合考核、扩区升级、土地供给、政策激励等方面应用,突出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省内排名靠前的开发区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并支持开发区调区、扩区、升级,对省内排名靠后的开发区连续2年位次不能前移的,给予通报、约谈等处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园区管委会)

14.强化产业用地供前服务和供后监管。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研判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在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明确产业类型、用地规模、容积率、投入强度、亩均税收、耗能、环保等供应指标体系,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工业项目全面实施“标准地”供应,严把项目准入关。落实《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用地清单制”的通知(试行)》(淮自然资规〔2022〕179号)要求,重点在高新区、经开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推行“用地清单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县区、园区应根据项目实际,与用地单位签订《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明确产业类型、用地规模、容积率、投入强度、亩均税收、耗能、环保和监管责任、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施《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避免产生新的低效工业用地。(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此项纳入整合了“标准地”改革、“用地清单制”和“双合同监管”内容)

15.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不改变工业用途要求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对存量工业用地自主更新,存量工业用地采取增加建筑密度、建设多层厂房、减少绿地布置等措施拓展用地空间的,可适度提高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允许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节余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带条件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园区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共享共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推动职住平衡和产城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强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

16. 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指导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为遵循,以城市产业空间拓展、城市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利用、市民方便宜居四维目标一体化推进城市更新,增强城市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7.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各县区、园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及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调查成果,因地制宜制定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认定城镇低效用地地块,纳入再开发专项规划中,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年度计划进行跟踪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再开发的地块进行验收,及时更新数据库。按规定从税收、奖励、信贷支持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出让、出租、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根据省有关规定,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完成较好的县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和计划指标奖励。(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

18.明确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对因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因政府修改规划或规划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和安全、消防等要求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协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所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并执行。(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中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等)

19.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实施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其国有全资属性、不涉及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凭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企业名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国有企业改制后依法申请以保留划拨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可直接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支持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土地利用方式,国有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规定,提高工业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再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自主、联营、转让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的改造开发,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供应,并给予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0.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按照《淮南市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用地全域治理工作方案》(淮府〔2023〕16号)有关规定,将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用地全域治理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探索构建“健康体检+土地管家”管理制度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长效处置机制。妥善化解和处置工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用地手续不全的,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办用地手续;对已取得用地手续但规划手续不完善的,对违规建设依法查处后,在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准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稳妥推进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21.积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在完成国家级试点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省级试点工作安排,相关县区政府要支持寿县刘岗镇、凤台县古店乡、八公山区山王镇和八公山镇、潘集区芦集镇、毛集实验区毛集镇积极申报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并保质保量实施完成。对成效评估排名位列全省前30%的试点地区所在县,每个县给予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申请从省级留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给予一定补偿奖励。用活指标收益,试点方案经省级审查核准后,拟腾退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可先行使用或流转,所得收益纳入预算统筹使用,重点用于试点地区乡村振兴等支出。加强资金整合,允许试点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按规定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向。引入社会资本,对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社会资本,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策保障,参与实施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内的重点项目,可享受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办理政策,优先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牵头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

22.积极探索采煤沉陷区土地征收和综合治理机制。对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等采煤沉陷区无法复垦的水面,涉及农民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符合大多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项目选择若干片区试点,比照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结合新能源发展利用,办理土地征收。根据试点成效,再逐步推进,确保失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改善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项目内土地整治修复为耕地且保证5年不损毁的,经验收后可入库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或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整合相关资金,探索吸引社会资金进行治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七)改革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23.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根据省统一部署要求,落实国家、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政策,探索建立“交易+登记”一体化服务的土地二级有形市场,依托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强化与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系统接口方式,实现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网上整合衔接,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于通过投资等改制重组方式转让土地的,落实国家和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降低用地转让成本,提高节约用地效益,发挥土地转让环节税费政策调节作用。(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4.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推动存量复合改造,存量工业用地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产业政策条件下进行转换。支持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用于国家鼓励的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租赁住房等产业项目,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实施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的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5.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指导和支持寿县扎实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明确的8个方面24项具体试点内容,总结形成典型经验。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交易,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招拍挂出让土地制度和基准地价体系。(牵头单位:寿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

26.健全工业用地多方式供地制度。综合研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配置方式的适用性,探索工业用地租让并举的具体制度安排。市场充分且有竞争的,可采取限地价、竞贡献等方式供应土地。对标准厂房、仓储等项目及短期产业用地,实行租赁方式供地,租赁期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可续期、可补办协议出让。结合产业生命周期等,合理设定出让年期,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最低价按照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对应的最低价进行修正。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产业链重点项目,由市发改、经信、招商部门认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出让年限可按50年确定。特殊工业项目确需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土地的,由各区、园区申请,市发改、经信、招商部门认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各县工业用地出让,根据市场需求,逐步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7.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进工业用地混合复合立体高效配置,研究细化工业用地用途分类标准,改革宗地规划条件设置,探索制定主辅用途“准入组合+负面清单”,明确混合类型、比例等要求,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城市活力和用地集约度。同一宗土地兼容2种以上用途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新建产业用地项目,可兼容其他生产服务用途(仅限工业、仓储、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仍按主体用地类型确定供应方式、管理、登记,兼容设施不得分割转让。对于科研用地上兼容其他用途的,按实际用途测算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8.推进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按照《淮南市工业仓储类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淮自然资规〔2023〕364号)文件规定,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向开发园区出具规划条件,由开发园区或项目提出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自然资源部门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即可在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实现“交地即发证”。(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29.完善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制度。在不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且满足独立使用及安全、消防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为500平方米,最大分割比例50%,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除外。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独立分割转让。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或经各县区、开发园区按程序认定的低效用地可将节余土地分割转让给园区平台或经产业准入的项目。(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强化信息化数据支撑。推动构建“全范围地类监测、全流程变化跟踪、全业务数据支撑”的“三全”调查监测体系。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健全地籍调查“一码管地”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步骤

(一)政策准备阶段(2023年5月)。制定《淮南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各项改革政策。各县区、开发园区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推动工作落细落实。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3年6月-2025年7月)。按照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要求,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各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成效。其中2024年6月前,阶段性总结试点工作,掌握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做好省级试点中期评估迎检。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5年8-9月)。对改革试点进行总体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以“文件+案例”的方式,形成材料汇编,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改革制度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推进改革试点。

成立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落实专班推进。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改革试点领导机构及工作专班,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响应”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责任机制,贯穿土地规、批、供、用、补、查全过程。按照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做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二)落实考核评价,确保取得试点成效。

按照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评价考核办法》,把节约集约用地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市委综合考核、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改革试点工作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三)注重宣传推广,巩固改革试点成果。

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宣传,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对接。实施全方位、立体化、多渠道宣传推广,扩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影响力,推进形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社会共识。各牵头单位完善相关标准制度和政策,按实施步骤的时间节点,认真评估改革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收集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经验和做法。

 

附件:分解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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