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有效期即将到期提醒公告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规定,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由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为保证矿业权人的权益,现对市级发证到期的1宗矿业权(至2023年4月)进行提醒公告,请相关矿业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序号 |
矿业权名称 |
矿业权人 |
许可证号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发证机关 |
1 |
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焦岗湖镇地热资源预可行性勘查 |
安徽省焦岗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T3404002020041060055818 |
2022年7月13日 |
2023年4月30日 |
淮南市 |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