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因保管不善,将(99)060012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日期: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