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玉华、亢延民 因保管不善将09036742、09036743号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任玉华、亢延民
日期:2026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