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国土资罚字〔2018〕2051号

发布日期:2018-09-28 11:16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市国土资源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大 ]  [ 中 ]  [ 小 ]


 

违法行为人:俞泽祥、郑志东

      址:大通区洛河镇

经查,20175月洛河镇陈庄村俞泽祥与西湖村郑志东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建停车场,目前停车场只拉围墙。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大通区洛河镇西湖村境内,北为道路,东为堤防路,南为耕地,西为耕地,占地面积3687.9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不符合大通区洛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调查认定,俞泽祥、郑志东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停车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局部)。

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俞泽祥、郑志东处罚如下:

1、责令俞泽祥、郑志东六个月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87.9平方米;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罚款55318.5元(按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5元计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六个月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将罚款缴至淮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1752057953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