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国土资罚字〔2018〕2038-2号
违法行为人:大通区孔店乡吴大郢吴庆红
地 址: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吴大郢村
身 份 证:340121****02288837
经查:2017年2月吴庆红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自家承包地建住宅,现已建成。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大通区孔店乡吴大郢村境内,北为空地,东为村民住宅,南为空地,西为空地,占地面积437.9平方米,建筑面积399.1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大通区孔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调查认定,吴庆红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局部)。
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吴庆红处罚如下:
1、责令吴庆红六个月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7.9平方米;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房屋399.1平方米。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六个月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将罚款缴至淮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1752057953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