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容错纠错机制
不动产登记容错纠错机制
为充分调动和激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精简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关于进一步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不动产登记容错纠错机制。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基本原则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作出处理,推动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依纪依法。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四)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三、容错纠错的情形
本机制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登记业务中的失误错误,符合本机制规定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一)容错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情形给予容错纠错
1.符合战略决策的方向。在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2.符合深化改革的方向。在推进不动产登记重要改革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3.符合民主决策的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 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 事项,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4.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5.主动担当作为。 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在化解信访和行政诉讼风险、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二)不予容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4.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
四、办理程序
容错免责事项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单位或个人认为失误或错误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在问责程序启动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容错免责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授权确定成立容错免责调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容错免责的调查工作。工作小组由局分管领导牵头,包括纪检监察、业务管理、政策法规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当回避的除外),也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工作小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 的申辩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组织决定。根据调查情况,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 组研究作出容错免责决定。一般从容错免责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五、纠错机制
纠错,是指通过改进措施、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有效解决 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消除或减少损失和影响,并及时 做好后续防范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是启动纠错。按照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有关工作人 员作出免责认定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是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 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
三是谈话问询。发送纠错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纠 错对象进行谈话问询,听取陈述意见。
四是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 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致使后果加重或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是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 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分析错误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 措,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