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自然资综〔2024〕1号
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就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
1.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力争两个月内完成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积极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规划出台前的过渡期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的既有详细规划可以作为项目用地报批、规划许可的依据。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可以进行局部优化。
2.精准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定额指标。充分运用土地效益评价成果,结合正向激励和负面惩戒,核算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年度底预安排5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现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不断档;将60%年度林地定额指标一次性下达分配,确保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求。对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实现用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定额指标应保尽保。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省、市重大外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林地定额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经各市提出申请,省级林地定额可用于保障使用林地面积150亩以上的市、县(市、区)单独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每季度对新获得投资“赛马”激励的市,分别奖励75亩林地定额指标。
3.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单独选址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重大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从储备区进行补划,不再组织省级实地踏勘。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市域范围内因后备资源匮乏、指标不足难以自行落实的,纳入省级交易平台予以统筹保障。直接服务于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占用耕地。
4.加强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组织实施找矿行动重大专项工程,新立实施20个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加大铜、铁、萤石、晶质石墨等新兴产业矿产勘查力度,新增矿产地6—8处。加快推进宣州区茶亭铜多金属矿等10宗以上战略性矿产市场投放,拟出让固体矿产资源量4亿吨以上。调整矿业权转让条件,取消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年限限制由10年调整为5年。
二、优化自然资源供应
5.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进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带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深化“标准地”改革,推动向服务业领域延伸,国家级开发区新供应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支持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用于国家鼓励的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等产业项目,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鼓励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中附带生态保护或修复条件。
6.用好住宅用地分类调控政策。落实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金50%的首付款,余款最迟可在一年内缴清。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开展以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报名参与竞买企业较多的地块,可不再执行楼面单价新高、单宗商品住宅用地溢价率15%的上限要求。加强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服务合肥市“三大工程”建设。
7.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用地需求。坚持以县域为规划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稳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按照“用多少、转(征)多少、供多少”的原则,实施点状供地。农业企业从事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临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用于辅助营林、护林和发展所需的具有管护、生产及灌溉等功能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纳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管理。支持肉牛等养殖产业发展合理用地、用林需求。
三、创优一流营商环境
8.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全程包保服务机制。围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关键环节,从用地预审与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环节,开展全程包保服务,构建上下协同、分级负责、全省一体的用地服务保障机制。
9.优化用地审查审批。常态化开展土地要素保障会商。用好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政策。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即可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或建设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减少土地占用的,可按程序申请调整用地。
10.强化涉林服务保障。积极指导各地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委托下放审核审批工作。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可以申请先行使用林地。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积极开展行业指导,提前介入涉及自然保护地、湿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确实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地、湿地的,经论证影响可控且保护措施可行情况下,加快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11.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除油气和非油气矿产之间、非煤探矿权勘查煤炭资源以及勘查放射性矿产等4种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根据储量报告确定开采矿种并向具有登记权限的机关申请采矿登记。
12.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推进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交地即交证”。推动实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即交证”。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项目通过验收后实现“交房即交证”。推动“带押过户”由住宅向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拓展,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强化跨区域信息共享应用,实现长三角区域高频事项“全程网办”“跨省通办”。
13.降低企业成本。降低按金额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期缴纳比例,按照10%的低限征收。小微企业提交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鼓励探索银行保函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服务系统(AHCORS)免费为注册单位和用户提供高精度实时定位服务,免费为省内测绘资质单位提供测绘仪器检定服务。
14.加强“民声服务”。主动开门纳谏,完善自然资源“民声服务”信息化智能管理平台,做到一网统汇;对涉林企业诉求“一口”受理、“一口”反馈,实行受理、分办、督办、反馈、评价等闭环管理。践行“四下基层”优良传统,现场帮助解决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常态化开门接访企业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健全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机制,加大最新政策宣传推介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
四、提高自然资源保护水平
15.加强耕地、林地、湿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耕地、林地总量管理和以补定占管理,对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等各类非耕地开垦或恢复为耕地,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对于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乡村振兴发展涉及农田配套设施建设,耕地自然损毁、零星破碎等需要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情形,允许局部优化调整,促进集中连片。在符合既定规则的条件下,积极拓展补充林地来源。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16.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扎实推进巢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等重点工程实施。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原则,完成300个以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增发国债项目28个。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落实激励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绿色矿山企业必要的改扩建采矿用地、用林需求。
17.加强采煤沉陷区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采煤沉陷区生态保护修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产权激励、资源利用等政策保障。引导企业采取新技术减少地面沉陷。探索建立采煤沉陷区耕地损毁与修复平衡机制。采煤沉陷区稳沉且塌陷深度大于1.5米、没有条件复垦,不能再用于农业种植的水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比照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五、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
18.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完善产业用地标准,制定混合产业用地、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战略性新兴产业节约集约用地支持政策。支持产业园区合理调区移区扩区,加强立体空间利用。落实亩均效益评价企业用地差别化政策,优先支持A、B类企业用地、用林需求,鼓励C、D类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19.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持续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盘活工业低效用地4万亩以上。实施工业项目监管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减少因企业原因造成的新增闲置和低效用地。将工业低效用地再开发与核算计划指标挂钩,以各地当年通过验收的工业低效用地再开发面积的30%,核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推进合肥、马鞍山、芜湖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20.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支持勘查程度达到转采要求的探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已设采矿权与其深部勘查探矿权整合。鼓励创新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持续提升开发利用水平。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