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修订《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寿县、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依据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事实上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多测合一”市场监管,综合各单位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修改后的《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510日     

  

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淮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〇二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市场主体 3

第三章 项目委托和承接 4

第四章 质量管理 5

第五章 信用管理 8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0

第七章 13

第八章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多测合一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等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整合为工程建设许可(土地勘测定界、地形图测量、宗地图测量)、施工许可(规划定线放样、房产面积预测绘)和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三个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多家测绘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担,实现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多测合一实施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外,必须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多测合一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主要职责为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等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依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双随机监督抽查,负责本市多测合一测绘单位资质及信用监管、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建设维护本市多测合一信息系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审核、业务指导及宣传贯彻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多测合一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场原则)多测合一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不得指定测绘单位提供服务;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市场。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五条 (基本要求)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市场严格执行非禁即入原则,允许各类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自主参与。

第六条 (资格条件)申请进驻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名录库的测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专业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资质;

(二)注册测绘师职业要求按照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近一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人员、设备、办公场所要求)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实际投入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须符合现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多测合一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的规定,并满足所承担的多测合一项目需求。

第三章 项目委托和承接

第八条 (项目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阶段对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等要求。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项目承接)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实际投入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情况承接多测合一项目,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违法分包多测合一项目。

第十条 (资质要求)在我市从事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测绘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登记)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电子服务平台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成果汇交)测绘单位应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项目完成后,经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确认后,测绘单位应当及时在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电子服务平台进行测绘成果提交。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用不得低于测绘成本。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加强质量监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质量岗位职责)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技术方案)多测合一项目应当先设计后生产,要科学编制项目设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人员、工具、工序,明确作业依据和技术要求,原则上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 (执行标准)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制度)测绘单位应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等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进行二级检查,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报告。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检查人员对其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质量责任)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所交付的成果,须保证是合格品。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经监督检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严格按照《测绘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真实,造成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质量争议)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质量纠纷处理或依法诉讼。

第二十一条 (数据安全及共享)多测合一项目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成果共享等环节中涉及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职责)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加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依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成果质量优良、多测合一业绩突出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和从业技术人员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信用信息在自然资源部网上政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录入。

第二十四条 (信用来源)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单位申报;

(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

(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二十五条 (认定依据)测绘单位不良信用信息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伪造测绘成果或者成果质量被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检查机构(成果检查单位)评定为不合格,且被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委托方投诉,且被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等相关政府部门通报且被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且被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信用发布)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网上政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公开发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

第二十七条 (信用异议)测绘单位对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 ,可以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

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

第二十八条 (失信惩处)对存在失信信息的测绘单位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一)测绘单位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计入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二)测绘单位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三)测绘单位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多测合一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随机抽取被检对象和检查人员,对测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和从业技术人员不得拒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检查内容)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多测合一质量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果类检查:对抽检项目成果进行项目质量判定。

(二)非成果类检查:

1、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相关的执业合法性检查

2、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

3、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

4、测绘标准执行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履行测绘义务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

6、资质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职权)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公开举报或者投诉受理方式,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多测合一市场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帐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拒绝、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二条 (结果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多测合一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等相关系统平台公示。

第三十三条 (投诉及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多测合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差异化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测绘单位的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对正常信用等级的测绘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二)对计入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信息的测绘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三)将计入严重失信信息的测绘单位纳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行业管理服务)淮南市测绘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做好多测合一市场监管工作,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推进和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测绘单位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宣传、普及多测合一相关管理、技术要求,发挥管理服务功能。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鼓励奖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年度多测合一工作业绩突出和信用良好的测绘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可作为市、县(区)两级测绘项目招投标评分项。

第三十七条 (质量惩戒)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主体)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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