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1.产权人: 刘伯超;不动产证号:3-3-95;面积:80.96㎡;房屋坐落:大通区大通新建巷。(证书无法收回)
公告单位: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3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