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锋 因保管不善将皖(2024)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67940号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锋
日期: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