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1.产权人:刘明阳;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9)淮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054号;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面积:83.2平方米;房屋坐落:大通区东方城市花园瀚城四期D21栋3302。
公告单位: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