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志辉、顾艳 因保管不善将11001060、11001061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随志辉、顾艳
日期:2026年09月01日